杭州上海世外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教职工与学生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杭州上海世外中学,住所地址为:杭州市拱墅区牧歌路66号,邮政编码为 310011。学校实施全日制普通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
第三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全日制普通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举办者是上海世外教育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
第四条 本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校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委员会。本校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学校接受上海世外教育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的统一管理、课程输出和人员调配。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六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
贯彻方针,依法办学,办出特色,国内一流。
学校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办学理念:
让世界走进学校,让学生走向世界。
校训:
爱心、优雅、大气
校风:
团结、严谨、开拓、创新
教风:
海纳百川、精益求精、善于思考、永远学习、落地有痕
学风:
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七条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据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工作要求招收学生,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公众、政府机构的监督。
第八条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学校建立健全理事会、行政管理层和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支持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
本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校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组建学校首届理事会;
(三)提出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四)推选理事和监事,提议罢免理事和监事;
(五)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六)监督学校运行。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学校提供开办资金和相关运行经费;
(二)支持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理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校长、财务负责人,根据校长提名聘任和解聘校级干部并进行考核,决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其他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学校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审议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
(十)罢免、增补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与任期:
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党组织负责人、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或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者推选,理事会组成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理事在任期内提出辞职,须向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理事推选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根据学校办学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学校办学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学校涉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职工和学生的个人隐私);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牟取不当利益;
(六)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与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与学校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未经法定代表人或理事会的授权,不得以学校或理事会的名义进行活动。
(八)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理事任期内擅自离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理事长/副理事长产生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理事长职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校长;
(三)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理事会议事规程(一)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理事长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如有上款第(二)规定的情形,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代其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且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1/2及以上的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负责召集会议。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和进行表决,委托应载明授权范围。理事无故缺席且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理事会议事规程(二)
出席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理事的1/2以上。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但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理事的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审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事规程(三)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监)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致使本校遭受损失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监事会的产生与任期
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由3 人组成。监事由举办者推荐与教职工民主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或更换,其中教职工代表1人。
理事、校长和包括财务负责人在内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监事会或监事职权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理事、校长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并对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事、校长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议事规程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层职责
行政管理层由校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实行校长负责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书记、校长职权与任期
学校书记1人,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书记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理事会讨论研究以及政治把关有关事项。
(二)参与讨论学校“三重一大”及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并经党组织研究同意后,报理事会决定。
(三)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
学校设校长1人,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校长依法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学校发展规划,拟制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聘任和解聘学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拟定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教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七)担任学校首席信息官(CIO),引领推进教育信息化、数字化改革;
(八)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九)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其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理事会与校长签订的聘任合同规定。本校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学校行政管理
校长全面主持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学校设置校长办、教务、总务、信息技术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四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
学校保障教职工通过工会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的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召开,由校长向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选举、罢免和评议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专门委员会
学校设立各专门委员会,专题研拟或管理相关专项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对校长负责。
校务委员会负责研拟并提交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的修改方案、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或咨商财务预算、决算以及有关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的重大专项工作。
学术委员会负责评议和指导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各项工作。
家长委员会负责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重大决策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校内行政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重大事务,应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须提交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校内维权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依法向社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学校信息,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学校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九条 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教育教学管理架构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落实五项管理、双减精神,积极践行新课标理念。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一条 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三十二条 课程管理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每周开展劳动课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三条 教学管理
学校采用班级和选课走班授课制,加强五项管理,开展单元学历案课堂教学研究。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十四条 体育健康教育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三十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管理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技术管理
学校建立信息技术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保障信息技术应用的软硬件设施设备环境,构建万兆级校园网络,现代教育技术的推广及普及,培养学生信息素养等。学校为教师举办现代教育技术培训,为各教学班配置交互式白板等多媒体教育设备,鼓励教师运用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之江汇教育广场等平台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提升教育质量。学校创建并逐步完善数字化校园,完善校园信息网,以学科教育资源圈建设为抓手构建教育信息平台,不断完善教学诊断和质量评价系统,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学校日常教育管理及教育的融合。
第五章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七条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共杭州上海世外中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十二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三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全党同志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高度一致。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四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务办,与校务办合署办公,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入学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在报经拱墅区教育局确认后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或理事会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教育部以及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电子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条 学生奖惩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膳宿
学校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五十二条 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三条 学生自治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十四条 学生评教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生权益维护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使用讽刺、挖苦、威吓等不当方式。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人事制度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合同聘用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
学校依法根据理事会核定的岗位任职条件和编制聘用人员,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第五十七条 教师权利与义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八条 职工权利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教师培训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六十条 教职工待遇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加强工作条件建设与劳动保护。
第六十一条 班主任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六十二条 教师考核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六十三条 教师奖惩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章 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捐资情况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由上海世外教育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现金形式捐资。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十五条办学资金
学校办学资金全额来自举办者上海世外教育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现金形式捐资。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不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包括增设校园校舍建设、现有校园的维护与修缮、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第六十六条资助或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资助或捐赠,并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第六十七条资产保护
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法人财产。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办学资金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资产管理与使用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校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理事会成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将学校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实行专人管理、定期核查和评估,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投入人对投入本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充分发挥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益,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九条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坚决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学校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七十条专项(用)资金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取专项(用)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年度净收益中提取百分之25%作为学校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设备的添置、更新。
第七十一条 结余分配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回报。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相关规定和学校章程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及费用后,弥补历年亏损后的余额。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二条 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七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家长学校与家校联系机制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章 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五条 学校变更
学校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各类变更事项。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的变更,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终止及债务清偿
学校自行决定终止,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教育局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六)发生分立、合并的;
(七)自行解散的。
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终止后,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未使用部分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支付教职工工资及应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八条 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九条 章程修订与解释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本章程经2024年3月11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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